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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洛阳公布10起典型案例!洛阳·早安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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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三级执法网络一季度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83390件,较去年同比增长0.48%,增幅大幅减缓。具体情况是:受理咨询57357件;受理投诉20913件,其中商品消费类投诉12139件,服务消费类投诉8774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50.03万元;受理举报5120起,案值320万余元。现将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消费者反映汽车合同纠纷


3月13日,消费者翟先生反映2025年3月3日在洛龙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5999元订金拟购买长安深蓝L07家用汽车,双方约定店方提供2025年3月份生产车辆,到提车时,店方却称无法交付,只能提供2024年的车辆,翟先生认为店方不履行约定遂提出要求退还订金,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后,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翟先生取得联系,经与4S店调解,店方退换诉求人5999元订金,翟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向经营者缴付订金拟购买家用汽车,且对车型及交付时间等双方皆有明确约定,店方应该履行约定提供车辆。


案例二:消费者反映汽车质量纠纷


3月25日,消费者吕女士反映2025年2月18日在洛龙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北京牌家用汽车,购买不到一周,车辆起动机出现故障,多次与4S店协商解决,但店方一直推诿不予处理,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吕女士取得联系,经调解,4S店已经给消费者车辆进行检测更换全新起动机,吕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等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商家须承担售后责任,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案例三:消费者反映低标高售纠纷


3月2日,消费者江女士反映当日在某面包房购买面包,因其是该店的会员,店方标注会员价15.9元,但实际结账时收取其16.2元,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属实,店方表示由于产品更换包装,店员不熟悉更换流程导致价格标牌错误,已向消费者道歉并协商了解决方案,执法人员对商家该行为另行处理,消费者江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提供商品价格并明码标价,但不得低标高售,该经营者出现低标高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消费者反映停车收费纠纷


2月6日,消费者孙女士反映其驾驶新能源汽车当日上午9:05分驶入某公司停车场停车,驶离时,向停车场扫码付费5元,孙女士认为停车场未执行政府定价规定,按公示收费标准全额收费不合理,遂即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孙女士反映属实,停车场确实未执行新能源停车半价的相关规定,店方已向孙女士致歉并协商解决,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消费者孙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共享汽车在共享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的规定,本案中,该停车场应当执行该政策规定,按照公示收费标准的半价收取新能源车的停车费用。


案例五:消费者反映在办理充值卡纠纷


3月26日,消费者丁女士反映其于2023年10月份在老城区一烩面店办理充值卡消费,其卡内还有余额未使用完,现到店消费,商家坚持称卡内没有钱,限制其使用充值卡消费,其认为不合理,与商家协商无果后,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店方称是店内电脑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显示充值卡余额,已积极与丁女士协商退回卡内余额,丁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办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者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六:消费者反映网购书柜质量纠纷


2月13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于1月22日通过淘宝网购买洛龙区某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书柜,收货后发现书柜存在变形和掉漆的质量问题,便向商家反映,商家一直不予处理,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王先生解决问题,目前商家已全额退费并承担运费,王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书柜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义务,并承担退货运费。


案例七:消费者反映电表计量问题


3月10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其家中电表在无人居住且为毛坯房的情况下,从3月份开始产生100多度电费,认为该电表存在计量问题,向小区物业多次反映不处理,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检定,王女士家中使用电表确实存在计量不准问题,小区物业与王女士协商补偿方案,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行为另行处理,消费者王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配备示值清晰、准确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及第十九条“用于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强制检定由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供应方提出申请,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限期使用,并由供应方按规定期限更换”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提出计量异议的电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营者须承担责任,保证该计量器具准确度,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八:消费者反映食品质量纠纷


3月18日,消费者刘女士反映其3月18日在西工区某火锅店就餐,食用时发现宽粉发霉,其认为该商家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已积极与刘女士解决问题给予补偿,刘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案中,餐饮服务者提供的餐食存在发霉变质的情况,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商家须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食品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与消费者解决。


案例九: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纠纷


3月18日,消费者杜先生反映其当日在宜阳县城关镇某药业有限公司购买N95口罩,拆开后发现该口罩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2日保质期2年,已过期,其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宜阳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已为其退款,执法人员对商家另行处理,杜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禁止进口、销售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口罩(二类医疗器械)已过期,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给消费者处理,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供货者等。


案例十:消费者反映家用电器售后纠纷


3月22日,消费者袁女士反映2024年12月份在伊川县城关镇一家电门市购买小天鹅牌滚筒洗衣机,不到三个月洗衣机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售后上门维修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售后也出具了洗衣机性能故障符合退整机的鉴定报告,多次联系商家,商家不给其处理,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伊川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给其退货退款,袁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洗衣机在六个月内出现性能故障,符合退货条件,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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