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人民币上的肖像人物,能用于产品宣传吗?近日,连江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忠系第四套50元人民币工人肖像的原型。2024年8月23日,杨某忠发现,福建某纺织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该公司所属的网站宣传页面中使用了以杨某忠为原型的人民币工人肖像,用于推广该公司的成人纸尿裤产品。
杨某忠认为,纺织公司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宣传,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杨某忠诉至法院,要求纺织公司删除涉嫌侵权的肖像,并赔偿杨某忠经济损失12000元。
诉讼中,纺织公司承认其此前确有在公司网页发布杨某忠的照片进行宣传,但公司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已删除相关照片。
为了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快化解纠纷,法官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纺织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忠6000元。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纺织公司未经杨某忠同意,擅自使用杨某忠的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宣传,其行为构成对杨某忠肖像权的侵害,且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范围,故纺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连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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