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3年2月7日,杨锺羲、尹炎武在谭瑑青宅宴请伯希和、柯劭忞。陈垣、陈寅恪、陶兰泉、孟森、朱叔琦等作陪。
AA制,众所周知是从西洋来的,据说最早源于荷兰人,后来英国人也接受了,进而传播到全世界。《辞海》解释为英文“All apart”的缩写,实际上并无文献支持,故亦有人谓系港式表述,具体起源一时颇难细究。无论如何,既以“AA”为名,无疑是舶来品。
但实际上,AA制——准确点说,AA制式的聚餐习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本是存在的。关于这个问题,此前尧育飞先生就曾指出:“AA聚餐制度是中国古已有之的国粹,改革开放后AA聚餐貌似为新风潮,实不过是恢复‘被遗忘的传统’而已。只可惜这次传统的恢复,所移植的乃是洋人习俗。”(尧育飞《被遮蔽的食世界:一位民国邮政司长日记的饮食解读》,“澎湃新闻·私家历史”2023年11月9日)
不过,尧先生的意见,大体基于晚清以来士人的宴集风气,作为依据的年代还嫌太晚。以下仅就我所知见,列举中国文献中的若干事例,来说明这个习惯的源远流长。
一、聚钱而饮
《礼记·礼器》里有这样几句:
夏立尸而卒祭,殷坐尸,周旅酬六尸。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
注意,在上古,“尸”字并不指尸体,而是指代替死去的先祖接受祭祀的活人。这一段话,是讲夏、商、周在祭祀先人时,在有关“尸”的礼仪细节上各有差别。“旅酬”,指互相敬酒,曾子的话,就是针对“周旅酬六尸”这一句话来说的。曾子当春秋末年,约在公元前五世纪前半叶,离周朝的黄金时代已远。他的意思是:周的“旅酬”,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醵”吧?
那么,曾子时代的“醵”,又是什么意思呢?许慎《说文解字》云:
醵,会饮酒也。
也就是一起喝酒的意思。但稍后于许慎的大注疏家郑玄却有不同的解释,他在《礼记》上面那段话的注里说:
合钱饮酒为醵,旅酬相酌似之也。
唐代孔颖达在《礼记》的疏里也完全继承了郑玄的看法,且说得更为详细:
醵,敛钱共饮酒也。凡相敌敛钱饮酒,必非忘怀之酌,得而遽饮,必令平遍不偏,颇与周礼次序旅酬相似也。
郑玄说的“合钱饮酒”,孔颖达说的“相敌敛钱饮酒”,都是凑钱喝酒的意思——“相敌”,不是指相互为敌,而是指彼此相当。也就是说,郑、孔都认为,曾子所说的“醵”,就是大家凑钱喝酒的意思。
按:检《故训汇纂》,可知辞书确实多将“醵”解释为“合钱饮酒”,但辞例皆在郑玄之后,而没有比郑玄更早的古训(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见第2350页)。同时,考虑到更早的许慎在解释“醵”时并没有“合钱”之语,显然与郑玄不同,那么郑玄的解释就不能说是古训了。因此,我认为,郑玄应是以自己时代的经验来阐释了曾子时代的“醵”,有想当然的成分,未必可靠。也就是说,“醵”指大家一起喝酒自无问题,但是不是指大家凑钱,从古训来说就无从证明了。至于周代的“旅酬”是不是大家凑钱,就更是茫昧难考,只好存疑。
不过,郑、孔的注疏虽说是以“今”证“古”,并不足以证明“古”的风俗,但却反映了“今”的风俗。郑、孔虽无法证明曾子的时代大家喝酒已有凑钱的惯例,但从他们的注疏,我们却足以判断:郑玄的时代,孔颖达的时代,无疑是有“合钱饮酒”“相敌敛钱饮酒”之类习惯的。因此,可以确定地说,至少从东汉开始,大家凑钱喝酒的习惯就已存在了。
关于唐代凑钱吃喝的惯例,也有其他的例证。
唐代卢氏《逸史》有一则关于吹笛名家李謩的故事,开头说:
謩,开元中吹笛为第一部,近代无比。有故,自教坊请假至越州。公私更宴,以观其妙。时州客举进士者十人,皆有资业,乃醵二千文同会镜湖,欲邀李生湖上吹之,想其风韵,尤敬人神。以费多人少,遂相约各召一客。会中有一人,以日晚方记得,不遑他请。其邻居独孤生者,年老,久处田野,人事不知,茅屋数间,尝呼为“独孤丈”。至是遂以应命。……(见《太平广记》卷第二百四)
李謩到越州(今绍兴)的时候,当地很多人请他去表演,有一次,是十位考中进士的人凑钱组局,借机请他到场,以见识其风采。“乃醵二千文同会镜湖”,这里的“醵”,用的正是郑玄、孔颖达“合钱饮酒”“相敌敛钱饮酒”之义,“醵二千文”,好像是指每人出两千钱。这批进士都是富家子弟,合资请客的钱尚有宽裕,于是就让每位另约一人参加;其中有一位忘了约人,就临时请自己的邻居到场,这就引出了这个故事的真正主角“独孤生”——他可谓唐代音乐史上的扫地僧了。
“独孤生”的情节很是引人入胜,但超出本文的范围,只好“割爱”。我们只要看这个故事的开头,从应届进士凑钱聚餐这一细节,就足以说明,唐代确实是有“相敌敛钱饮酒”这种风气的。
事实上,由于郑注、孔疏的巨大影响力,大约在唐代之后,包含“醵”字的词组,就每每用来指凑钱饮食了。仅据《汉语大词典》,大约就有以下词目:
醵率 唐李商隐《杂纂》卷上:“穷汉醵率。”宋苏舜钦《上集贤文相书》:“此会以常年醵率,吏人燕集非类,某思之以为非便。”
醵钱 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二:“每岁乾元节醵钱饭僧、进香,合以祝圣寿,谓之香钱。”《宋史·选举志一》:“醵钱为游宴之资,谓之酺。”
醵敛 明岳元声《方言据》卷下:“敛钱聚饮,谓之醵敛。”
扛醵 明戴冠《濯缨亭笔记》:“谓舆人出钱置酒曰扛醵。”清顾张思《土风录》卷六:“合出钱饮酒曰扛醵。”
醵分 清杨宾《柳边纪略》卷三:“居人择最多处,设帐房或棚子,醵分载酒,男女各为群,争采食之。”
醵饯 清梁章钜《归田琐记》:“及解官归田,众门生醵饯之,谓将供一日醉饱也。”
接下来,再看看元代的例子。活跃于元初的著名文臣王恽有一篇《褉约》:
四序节气,春极和,而季月为之盛,故古人因三日盛时而为元巳之节,然鲜克与己相会。今岁兹辰,适值癸巳,又一盛也。用是约二三知友,宴集林氏花圃,所有事宜,略具真率。旧例各人备酒一壶,花一握,楮币若干,细柳圈一,春服以色衣为上,其余所需,尽约圃主供具。秉蕳续咏,辨追洧水欢游;褉饮赋诗,修复兰亭故事。(见《王恽全集汇校》,杨亮、钟彦飞点校,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七册第2988页)
这是一篇约朋友雅聚的小启,地点在“林氏花圃”,各种器用,都由花圃的主人供给。但对参与者也有一些要求:“旧例各人备酒一壶,花一握,楮币若干……”也就是每人都要出钱出物。而且,王恽特意指出这是“旧例”,可见凑钱聚会,在当时的士大夫之间并非特例,而是惯例了。
王恽所述,是士大夫阶级的事,但寻常百姓也有同样的“旧例”。元末明初的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一“煖屋”条有云:
今之入宅与迁居者,邻里醵金治具,过主人饮,谓之曰煖屋,或曰煖房。
这是说,当时“社区”风气甚佳,凡遇到有乔迁来的新住户,“邻里醵金治具,过主人饮”,就是邻居们一起凑钱,到新住户家“嗨皮”(happy)一下,以增进邻里情谊。在性质上,这跟王恽的“褉约”不也是大同小异的吗?
据谭伯牛《吃梦》一文(见《盛世偏多文字狱》,海豚出版社2013年版),晚清士林也有此类风习,以清人吴仰贤《小匏庵诗话》卷十所载最为仔细:
都中值乡、会两试放榜以前,诸同人相约酣饮酒楼,不携杖头钱。座中有获隽者(按:指中式者),即推为东道主而取偿焉,谓之吃梦。又必举一局外者为酒监,呼曰梦神。梦神无解囊虑,咸乐为之。然一座俱落孙山外,则众各分摊,虽梦神不得免焉。
这大致是说,凡乡、会试举行之前,在京城的士人往往可以吃白食,并推举一位不参加考试者监督此事,当时酒楼一般都可赊账,故可等到放榜后,由中式者埋单。不过,若席上无一人中式,则“众各分摊”,即当日全体食客都要分摊费用,包括监督者在内。

谭祖任致陈垣论鱼翅会及书画收藏的信札十六通。
二、鱼翅会
到了民国,离我们时代并不算太遥远的年代,留下的文献数量更多,凑钱聚餐的自然也不乏其例。
身为岭南名士谭莹、谭宗浚之后,谭祖任(字瑑青)在北京城开创了“谭家菜”,自民国以来始终声名不坠。不难想象,他的朋友圈一定有很多广东人,特别是广东的名士——这里面包括了史学大家陈垣。他写给陈垣的信,至今所存的就有二十四封,其中第三封信是这样的:
久违清诲,曷胜驰仰。傅沅叔、沈羹梅诸君发起鱼翅会,每月一次,在敝寓举行。尚缺会员一人,羹梅谓我公已允入会,弟未敢深信,用特专函奉商,是否已得同意,即乞迅赐示复。会员名单及会中简章另纸抄上,请察阅。
所附“会员名单及会中简章”如下:
杨荫北,曹理斋,傅沅叔,沈羹梅,张庾楼,涂子厚,周养庵,张重威,袁理生,赵元方,谭瑑青。定每月中旬第一次星期三举行。会费每次四元,不到亦要交款(派代表者听[之?])。以齿序轮流值会(所有通知及收款,均由值会办理)。(以上见《陈垣来往书信集》,陈智超编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59页)
谭祖任写这封信,意在请陈垣确定,他是不是要参加在谭宅举行的“鱼翅会”——也就是来吃“谭家菜”。附件列出的会员名单共十一人,加上陈垣,则这个“鱼翅会”共十二人,正好凑齐一桌。按吃“谭家菜”的惯例,谭氏以主人身份参与,餐费则由其他十一人合资,每次每位四元。这个“鱼翅会”的规矩,等于是凑钱聚餐,跟王恽时代实大同小异,只不过还要预先约定日期和费用,在“制度”上更为严格而已。
谭祖任此信没有署年份,估计写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期。在后来写给陈垣的信中,他提到过“星三翅集”“星三会”,显然就是指这个“鱼翅会”的聚餐活动。其中后一封信写于1936年5月,可见这个凑钱的雅聚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像“鱼翅会”这样的聚餐“制度”,在民国时,绝不是“谭家菜”特有的。比如辛亥革命之后,各地的旧官僚旧名士多流寓上海,在那里组建过不少诗社,其中有个“五角会”,后来又称“十角会”“一元会”,顾名思义,与会者想必也是凑钱消费的(此据潘静如《末代士人的身份、角色与命运:清遗民文学研究》,社科文献出版社2024年版,第56页)。又如在抗战期间,长沙的士绅有一个“同人饮食”团体,参与者十人左右,“各醵资二元”,以十次聚会为一期,共举行了两期(此据尧育飞《被遮蔽的食世界:一位民国邮政司长日记的饮食解读》)。
汪曾祺也回忆过一个抗战时他在昆明所闻见的例子:
云南大学成立了一个曲社,定期举行“同期”。参加拍曲的有陶重华(光)、张宗和、孙凤竹、崔芝兰、沈有鼎、吴征镒诸先生,还有一位在民航公司供职的许茹香老先生。“同期”后多半要聚一次餐。所谓“聚餐”,是到翠湖边一家小铺去吃一顿馅儿饼,费用公摊。不到吃完,账已经算得一清二楚,谁该多少钱。……(《食道旧寻——〈学人谈吃〉序》)
当时通货膨胀严重,拿“固定工资”的知识分子群体在经济上皆捉襟见肘,“费用公摊”自然是理所当然了。
三、被遗忘的传统
由以上所举的例证,我想已足以说明,至少从东汉开始,就已形成了凑钱聚餐的习惯。而且,这种习惯不限于一时一地,也不限于高消费群体,可说是全国性的风气了。事实上,AA制,费用均摊,并不算是太有“技术含量”的机制,别人会发明,我们也会发明,“重复发明”是不足为奇的。
那么,既然中国人早就有了自己的AA制,而且通行全国,为什么竟然会遗忘殆尽,以至于我们要重新接受外来的“启蒙”呢?我想,这应当跟1949年之后的经济社会状况有关:在那几十年里,饮食长期处于低标准,“吃饱饭”成了最高目标;同时,饮食模式也“退化”到集体本位和家庭本位,大家都少有到外面餐厅消费的机会。在没有聚餐的处境里,又谈什么AA制呢?
英国著名史家霍布斯鲍姆有一本《传统的发明》(顾杭、庞冠群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指出了一个“通例”:很多我们视之为“传统”的事物,其实是相当晚近才“发明”出来的。“传统的发明”现象,自然是存在的,但与之相反的现象同样存在,而且可能更为普遍:很多我们视之为“新潮”的事物,其实过去早就存在过了,只不过后来被我们放弃、遗忘掉而已——这是一种跟“传统的发明”相反的“通例”,不妨称之为“传统的遗忘”吧。
本土AA制的消亡,正是一种典型的“传统的遗忘”。一两千年的“传统”,用几十年的时间也足够“遗忘”了!
还需要说明一下,在近代以前的中国传统社会里,集体合资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普遍存在的。古人凡大规模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远洋贸易之类高风险的商业活动,往往就采取集体合资的模式,当时称为“合伙”;次之者,小范围的交易活动,包括长期性的小圈子消费,比如看戏、建造园林(包括种花)、买古董(包括拓碑、买卖书画)、印书,也通行集体合资,过去通称“凑份子”,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众筹”。AA制式的聚餐,属于临时性、短期性的小圈子消费,但从资本来源的角度看,其性质跟“合伙”或“凑份子”也是相通的,不妨视为一种微型的“合伙”或“凑份子”吧。不过,AA制仍有一个超出了“合伙”和“凑份子”的特色,就是均等——AA制是平均分摊费用,但“合伙”和“凑份子”却未必。
四、劳边使者的吃喝问题
最后,还要附带讨论一个有关联的专门问题。
在准备写这个题目之前,我搜索了一下,看有没有人讨论过“AA制起源于本土”这样的问题,结果发现:果然有不少帖子,包括来自专业机关的帖子,认为古代中国早就有了AA制,而其具体的史实根据,都指向了西汉末年的一组汉简。
这组汉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出土于甘肃肩水金关遗址(在今酒泉市金塔县),整理者命名为《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共计竹简九枚,保存完整。其释文如下:
·劳边使者过界中费
梁米八斗 直百六十
即米三石 直四百五十
羊二 直五百
酒二石 直二百八十
盐豉各二斗 直卅
荠将薑 直五十
·往来过费凡直千四百七
·肩水见吏廿七人 率人五十五
□年□元平元年十二月(见李洪财《肩水金关汉简校释》,中华书局2024年版,上册第297-299页;另参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130页)。

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一级文物,1973年肩水金关遗址出土。全册9简,编绳两道,完好无缺。每简长23厘米,宽1厘米。现藏甘肃简牍博物馆。
这组汉简写于西汉宣帝元平元年(公元前74年),其内容即“劳边使者过界中费”的清单,也就是招待使者过境的费用清单。清单最后统计了费用的总价,而最特别的是“肩水见吏廿七人 率人五十五”这两句。正是根据这两句,那些帖子认为,这份记录是关塞守兵集资招待使者的费用:各项食料的费用总价为1470,由27位守兵平均分摊,1470÷27≈54.4,这就是“肩水见吏廿七人 率人五十五”的意思。按这种说法,这等于是强迫守兵分摊了招待使者的费用,谓之AA制,好像也说得过去。若此说成立,这确实可算目前所知中国历史上有关AA制的最早记录了。
不过,对于这一看法,我并没有检索到真正的专业论著,可能只是来自非正式的场合,本不足以视为定论。事实上,我觉得这一看法有违常理,是很可怀疑的。
我觉得有这样几个疑点:第一,来自“中央”的使者到边疆出差,必有“公费”支出,让守兵合资招待,完全不合情理,也肯定违反了正常的行政制度;第二,简文明明说是“劳边使者”,既然是“劳边”,是慰问边疆官兵,应该在物质上有所表示才成其为慰问,而不是相反,让边疆官兵来慰问使者;第三,大凡汉简的记录,皆有关“公务”,是用来“存档”以备上级查核的,若是让守兵私人合资请客,则不属于“公费支出”,在行政上也是违规行为,根本没有记录在案的道理。
不妨合理想象一下,在那么偏僻的边塞,使者是不是“亲自”到达那里,实在是一个问题;即便使者“亲自”到达了边塞,在条件那么差的地方,是不是真的需要守兵招待,又是一个问题。因此,从行政的“逻辑”来说,我认为合理的解释是:这个所谓“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并不是真的用来招待使者吃喝的,很可能只是以招待使者的名义,向上级申请到这笔经费,用来发给守兵作“福利”的。也就是说,“肩水见吏廿七人 率人五十五”这两句话,不是指守兵共同支付了一笔用来招待使者的款项,而是相反,是指守兵均分了一笔名义上用来招待使者的款项。只有这么理解,才符合使者“劳边”之义;也只有这么理解,这份“文件”的存在才符合行政的“逻辑”。因为,既然是给守兵分发名义上的“劳边使者过界中费”,那就属于“公费支出”范畴,当然要郑重地记录在案,以备向上级“汇报”了。
总之,肩水金关所见的汉简《劳边使者过境中费》,我以为尚不足以视为AA制存在的证据,兹附论于此。
胡文辉
责编 刘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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